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
南京振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振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油漆款105090.1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05090.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被告南京兴安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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