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界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不履行给付屋基的损失76560元,赔偿原告***从2016年5月27日起到2017年5月27日起的临时安置损失300元/月×12月=3600元,从2017年5月28日起到屋基赔偿款履行到位之日的临时安置损失按600元/月计算; 二、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返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屋基回购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5月20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 三、以上判决内容履行期限为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