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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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常穗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44000元以及利息52091.15元(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二、被告常州常穗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常穗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39元,减半收取262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69.5元,由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常穗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