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3民初30597-30607号 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563。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千岛树摄影工作室,经营场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4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U。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千岛树摄影工作室确认,已将其在大众点评网(南京站)“千岛树儿童摄影”店铺上使用的名称为玛丽皇后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594、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595、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598、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0、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3、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5、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6、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7、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8、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09、玛丽皇后2017年2月样片_611共十一张摄影作品予以删除,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作品著作的侵权商品。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千岛树摄影工作室就涉案网站使用涉案十一张摄影作品的行为向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千岛树摄影工作室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该款项汇入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40×××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湖支行)。 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十一案权利义务结清。 若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千岛树摄影工作室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6500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共计275元,由原告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