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000万元并支付罚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南京昊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5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150元,由龙昌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2850元,由昊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