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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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旭之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相山区王兆吉昌隆吊顶板材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民初01023号之一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昌隆吊顶板材店,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京旭之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童纪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昌隆吊顶板材店与被告南京旭之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昌隆吊顶板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淮北市相山区***昌隆吊顶板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李晓婷 审判员聂世臻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桂倩 书记员李君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