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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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南京第三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49071.76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赔付238330.0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付10741.67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被告***负担2518元,原告负担89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