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驳回原告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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