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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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529.47元、护理费666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配具眼镜费用1080.00元、出院后复查治疗费及病案复印费3111.00元、鉴定时复查费343.00元、司法鉴定费1820.00元,以上合计34144.2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