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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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由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65476.03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4765476.03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456元,由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756元,由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56元,由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756元,由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