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

三、对上述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项债务,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30元,由江阴市大桥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3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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