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2899.69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289.97元。 二、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6645元。 三、驳回无锡麟龙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79元,由麟龙公司负担69元,由新港星公司负担2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