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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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第13683012号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来生活网(www.benlai.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800000元,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1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61元,由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461元。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