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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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0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2日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336元,由被告***负担7500元,由原告***负担7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