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市天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19]津仲字第080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