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达利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弘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达利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50000000元和利息(以垫付款项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达利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的财产(产品编号为×××80的2018年第2期单位大额存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达利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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