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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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垫付车损8222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鉴定费3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852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