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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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垫付车损8222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鉴定费3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852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4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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