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星梦华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星梦华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月娘岛有我在等你》、《梦中也好》、《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再爱我一次》、《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流浪者的独白》、《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早安太阳》、《年轻人的心声》、《赤足走在田埂上》、《踏著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秋意上心头》、《昨夜之灯》、《爸爸的草鞋》、《三个字》、《生为女人》等42首歌曲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星梦华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六案共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