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诸暨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20600元,并支付其中1006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20000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诸暨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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