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山昊实业有限公司 余姚市三色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余姚市三色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山昊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姚市三色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