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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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尚美利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80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成都尚美利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游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以及第三人成都尚美利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宇飞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凤琳 书记员毕小乔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