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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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天津中冀普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 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在对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借款本金592134401.21元,利息27625127.55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106.8万元,公证费174万元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桐乡市屠甸镇域东南侧,不动产登记证编号为浙(2017)桐乡市不动产权第0016336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9298元,由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