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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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31日前利息19722.62元,2019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息13.3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18.08元,减半收取50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径行给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