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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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租赁场地协议》于2019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从企岗(土名)的租赁场地腾退并将租赁场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状交回给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的租金17000元给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之后的场地占用费按每年22000元/年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交回租赁场地之日止。); 四、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支付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合计42275.29元; 五、驳回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丰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