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光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7民初7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光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忠和。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光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吴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