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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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商业承兑汇票代垫款本金13587098.5元,并支付其罚息(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的罚息为95534.26元,之后至2019年8月19日的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 二、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6545.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厦门伸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福建弘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承兑汇票代垫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罚息、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福建教育杂志社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3060万元的范围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45元、公告费1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伸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弘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杂志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