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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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3586.11元(利息起始日期为2018年03月20日至2019年03月20日;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该利息包括罚息),共计213586.11元;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5%计算,自2019年0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元。 三、驳回江苏宁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