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852792.6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算至2019年9月23日为3362.95元,以后利息、罚息按《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三、被告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602元,减半收取6301元,由被告***、***、象山金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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