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 博浪海港城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34178.14元,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负担1996元,被告博浪建设(象山)有限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