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25833.33元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计算本金200万元的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1000元。 三、如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如皋市金鹰花苑2幢1室一层(皋房权证第××号)、二层(皋房权证第××号)的房屋及位于如皋市环城西路以西、跃进西路以北(皋国用2009第X号)的土地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50元,由被告***、***、***、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