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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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卓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如皋市卓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9765元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70万元的利息(含罚息)。 二、被告如皋市卓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 三、被告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20元,由被告如皋市卓盛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