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工程质保金611679元并支付利息(以6116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至611679元退还完毕时止)。

如果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1元,由被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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