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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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 湖北神鹭控股有限公司 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200000元; 四、被告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6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113920元,由被告***、程卓、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程卓、湖北神鹭饲料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神鹭水产品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