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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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1.5199998%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7.2799997%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执行上述利息时应扣除被告方于2015年6月20日已偿还利息6333.29元;于2015年9月20日已偿还利息6988.8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已偿还利息65.50元)。 二、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皖明光货1127的船舶在被告***所欠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4元,保全费26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