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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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豪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豪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1118086.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115%计息); 二、如被告天豪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变卖或者拍卖被告天豪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至县东流镇工业集中区的东国用(2015)第0336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5600000元限额内优先清偿前述借款本息;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损失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15元,减半收取30057.5元,由被告天豪玻璃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