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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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500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为194元,原告已经得到本院缓交批准,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本院交纳。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