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93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855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借款本金91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若该利息高于年利率20%,则以年利率20%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39元,原告广西十万大山万蝶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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