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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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金)3571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利息至各笔本金清偿之日止(本金140000元从2016年8月13日起算,本金217150元从2017年10月13日起算); 三、被告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契税损失5275.6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6元,减半收取679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668元,被告负担3125元。 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8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友谊支行凯乐新村分理处,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