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城西支行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贺州市八步区远翔五金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贺州市八步区远翔五金商行支付货款289178.61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78.6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638元,减半收取2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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