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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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677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967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3元,减半收取计870.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