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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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门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94639.76元,本利合计1594639.76元(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计至2019年9月16日,以后产生利息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编号:888302160558402号约定的执行年利率6.175%计付,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思县南侧的私有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16××22号)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国用(2013)第008666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5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15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