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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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6民初107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鼎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江景美墅西3栋A21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9320744U。 法定代表人:林心日。 被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广西鼎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农群惠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康德 书记员刘逍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