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司保全回函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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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建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 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案件回函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回函 (2020)陕0523执保327号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于申请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庭2020年8月3日移送的(2020)陕0523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13190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荔县XX街XX座XX号楼XX室、面积120.61平方米,1-0901室、面积120.61平方米,1-01001室、面积120.61平方米,1-802室、面积97.06平方米)的房产(限额1319054.1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河南省建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县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现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已对被申请人陕西国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荔县XX街XX座XX号楼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回函你庭。 请予查收。 附:送达回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