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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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支行 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尚义县长胜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99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9日按照年利率6.235%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从2017年2月13日起原借款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899904.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按照年利率6.235%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从2017年7月21日起原借款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尚义县长胜加油站、***、***为主合同设定的抵押物在主债权及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四、如以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给付的义务,则被告***、***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义县高端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或其他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641.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