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煜恒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煜恒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53858.27元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被告河北煜恒工贸有限公司欠付的运费本金1453858.27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向原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对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885元,由被告河北煜恒、被告***承担。被告河北煜恒、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连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华航集团。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