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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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税款30453元; 三、驳回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3.5元,***负担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7元,由***负担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