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开诚大药房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8000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500元;

五、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788元;

六、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5899元;

八、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800元;

九、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50元;

十、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350元;

十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6000元;

十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490元;

十三、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继文鉴定费1450元;

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计2473元,由原告***负担725元,被告***负担17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