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无锡博特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圆钢货款170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70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被告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案8630材质圆钢(以2020年2月24日《采购合同》约定及实际交货数量为依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上海烙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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