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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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建幕墙有限公司 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 南安市水头长裕石材有限公司 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大企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南安市水头长裕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1528.7元; 二、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安市水头长裕石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8152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安市水头长裕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68元,减半收取计15434元,由被告中建幕墙(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执行时与下欠货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