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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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1059号 原告: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原告:启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水明,该公司董事。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怡,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华熙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上波。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凯。 原告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启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2020年4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白全安 审判员林建益 审判员刘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啸洋(兼)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