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1059号

原告: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原告:启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水明,该公司董事。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怡,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华熙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上波。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凯。

原告广东兴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启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熙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2020年4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白全安

审判员林建益

审判员刘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啸洋(兼)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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